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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视点丨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相关监管分析

发布日期:2020-08-18 浏览次数:3567

  摘要:今年来,随着中国在全球化中的影响逐步增强,以及“走出去”、“一带一路”等一系列政策的支持,中国企业在境外的投资、收购行为已经逐渐成为常态。根据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近日发布的《2018年中国海外投资概览》,2018年行业对外直接投资1,298.3亿美元;中企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新增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56.4亿美元;2018年宣布的中国海外并购金额为1,080亿美元。在对外投资总量巨大的背景下,政府部门对于境外投资的规范性亦尤为重视,企业境外投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备案、审批手续。本文将就目前国内对于企业境外投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分析。

  1. 目前国内对于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体系
  2. 主要监管部门

  目前,对于境内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监管主要由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及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前置性的审批和备案管理。

  1. 各部门主要法规体系

  近年来,随着境外投资的不断发展,监管部门的法规体系也随着总体政策变化而调整和完善,尤其是在2017-2018年期间,相关部门出台了多项完善目前境外投资的相关规定。目前,针对境外投资的主要法规如下:


发布部门

文件名称

发布时间

发改部门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

2017年12月26日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
(发改外资[2018]251号)

2018年1月31日

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七部门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

2018年1月18日

商务部门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年第3号)

2014年9月6日

外汇管理部门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2009年7月1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及其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2015年2月1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2017年1月18日

  上述法规构成了目前我国对于企业境外投资的主要管理体系。

  1. 企业境外投资前各监管主体针对各部门的具体职责

部门

文件名称

文件依据

发改部门

对境外投资项目采取“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监管模式。除规定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外,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

商务部门

对境外投资项目也采取“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监管模式。除规定的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或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外,其他项目实施备案管理。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年第3号)

外汇管理部门

改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即企业的境外投资无需再在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审批后再交由银行办理具体业务,而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外汇管理部门的职能变为事后监管与控制(特殊情况下除外)。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

  1. 各部门具体审批、备案流程

  根据上述法规及各部门的职责,企业办理境外投资的具体步骤和相关事项如下:

步骤

相关事项

确认是否属于发改部门所认定敏感项目或商务部门所认定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发改部门
敏感类项目包括:
(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四)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
(一)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新闻传媒;
(四)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

商务部门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确认相应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的管辖级别

发改部门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商务部门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提交相关材料

发改部门
一、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体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
(三)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四)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项目申请报告的通用文本以及应当附具的文件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二、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备案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备案机关提交。
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及附件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商务部门
一、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二)《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三)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完成上述备案或核准后,办理银行相关外汇手续

一、主要原则
(一)境内机构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在外汇主管部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中的投资总额,同时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按现行规定对外放款。
(二)境内机构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直接投资,应向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应审核其境外资金留存或境外收益获取的合规性,涉嫌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资产或权益转做境外投资的,不得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注:银行会对境外资金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办理时对于境外资金是否合法应当引起重视

二、审核材料
(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金融机构境外投资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
(四)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1. 小结

  综上所述,随着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的不断增加和发展,我国对于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管也在不断完善。企业应当对相关的监管体系有一定的认识,避免在项目过程中出现程序上的疏漏。如上文所提到的审批手续中,因银行或外汇的审核过程中,仅就企业对外投资行为是否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审批,是否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作为先决条件。因此很多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并未意识到发改部门备案或者审批流程的要求。部分企业在咨询当地主管外汇部门时也未提出相应要求尤其是小额境外投资中,企业很容易忽视该等程序要求,应当引起各方的重视。相信,随着相关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从制度、体系层面,对外监管的程序要求也会越来越明确和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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